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 。
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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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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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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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宁市鸿基豆制品厂豆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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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东环建审【202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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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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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4】32号
******有限责任公司
冶金熔剂用硅石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由******有限公司编制的《******有限责任公司冶金熔剂用硅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道河镇会川经营所西北9km处。本项目矿区占地面积6.75hm2。本项目年生产能力为6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为7年。项目总投资4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1.31%。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建设活动应尽量少占用土地,将临时占地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控制施工便道占地面积,减轻对周围植被的破坏。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施工生产废水设置临时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降尘,合理科学的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不施工;选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机械设备,施工期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施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剥离的表土堆存于表土暂存场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剥离的废石堆存于废石堆场用于后期生态恢复。
2、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期开采境界汇水上方(厂区南侧)设置排水沟(长度520米),排水沟排水导出矿区外,开采至最低可采标高时,在矿区底境界设置沉淀池2座,同时每个沉淀池设置抽水泵,采用水泵从沉淀池取水,用罐车运往洒水点,用于生产降尘。排土场边界上坡设置截流沟,长约40m,深0.4m,底宽0.4m,边坡比1:1,上口宽1.2m,以拦截和疏导地表径流,截流沟梯形断面;截流沟下方设置挡土墙,挡墙设有排水孔,断面呈梯形,截流沟与排水沟相连接,防止地面滑坡和水土流失现象。剥离表土临时堆存在排土场,待服务期满后用于土地复垦及生态恢复。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对各类裸露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闭矿后将对开采区进行复垦或绿化。对采完平台及时绿化,闭矿后及时进行土地复垦等生态恢复措施;含表土暂存场、原料堆场、成品料石临时堆放场服务期满后恢复为林地。对表土暂存场采取密目网苫盖措施和洒水降尘措施,表土暂存场表面播撒草籽,以备闭坑后恢复地质环境使用。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开采境内设置排水沟,深0.4m,底宽0.4m,边坡比1:1,排水沟长520m,排水沟汇水经收集后用于生产过程降尘,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筛分机产尘部位设置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TA001净化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表土及土岩剥离粉尘、凿岩穿孔扬尘、爆破扬尘、集堆、铲装粉尘采采用移动式洒水设备,表土暂存场采取密目网苫盖措施和洒水降尘,表面播撒草籽;加强道路养护,清扫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采用封闭遮盖,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4、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项目采用微差深孔松动爆破方式,采取合理安排爆破时间,控制爆破频次,爆破时间选择在上午9:00—10:00,爆破每工作12天进行一次,夜间禁止爆破。采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减速慢行,禁止使用超过噪声限值的运输车辆,汽车运输机械设备应安装消声器和禁用高音喇叭,在路过会川经营所时,禁止鸣笛。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5、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表土、开采剥离的土岩暂存于排土场内,后期整合回填于采坑;炸药包装物由爆破公司进行回收再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筛分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至全封闭石粉仓中储存,袋装,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由厂家更换后,回收利用;筛分下来的石粉集中收集至全封闭石粉仓中储存,作为副产品出售;维修工序就近委托机械维修站,不产生危险废物,不设置危废暂存间,满足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