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编号:PC-1112-2025B0338
******有限公司
******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
钢筋混凝土管及密封圈、钢管、井盖 采购项目
竞价文件

******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总承包部
中国·深圳
2025年11月
第一章 竞价采购公告
******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施工需要,我司拟采用竞价采购方式进行下列货物的批量采购,请按以下要求于2025年12月12日09时(北京时间)前将报价文件提交至平台(******)。
一、拟采购货物一览表
拟采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明细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及标准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焊接钢管 | DN1400×14mm | 米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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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II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 | DN200mm | 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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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II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 | DN300mm | 米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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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II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 | DN400mm | 米 | 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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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II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 | DN500mm | 米 |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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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II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 | DN800mm | 米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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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II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 | DN1500mm | 米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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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II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密封圈 | DN1500 | 个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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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II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密封圈 | DN800 | 个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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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II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密封圈 | DN500 | 个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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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II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密封圈 | DN400 | 个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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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II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密封圈 | DN300 | 个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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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球墨铸铁井盖、井座 | φ700mm重型 | 套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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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球墨铸铁井盖、井座 | φ700mm轻型 | 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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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铸铁井盖及支座 | φ600mm | 套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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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次竞价数量为预估量,最终结算量以实际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规格和数量为准;若因变更、工程内容调整或甲方工作安排等任何原因,致使询价材料实际供货数量与询价数量发生较大偏差时,响应人应予接受,并不得以此作为调价和索赔依据。
(2)本次竞价为固定交货单价,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予调整。交货单价为到工地指定地点价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原材料、生产加工、装车费(含卸车费)、出厂检验试验费、采购保管费、运输、过路过桥费、车辆油料费及税金、保险费、利润、为工地提供卸货条件、售后服务等一切相关费用。
(3)项目资金来源:资金已落实。
二、采购要求
1.本次竞价为整体采购,采用两轮报价方式,响应人报价时须写明单价及总价、产品的详细配置参数,报价包含货物制造、运输、装卸、售后服务等交付采购人使用前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再增补任何费用。
******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现场。每批材料发运应随车发运一份发货材料清单、出厂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必要文件资料,提交的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必须与材料的批号相同,质量证明书必须加盖鲜章。
3.交货时间:计划交货期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按买方下达的供货计划分批交货,按实际交货数量结算。
4.付款方式及结算:
4.1货款的结算:本次物资采购项目不设预付款。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卖方在次月15日前尽快与买方完成上期用量对账工作,并在次月25日前提供符合要求的上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办理《材料结算单》。
4.2付款比例及支付方式:①卖方于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后15日内持符合要求的本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材料结算单》到买方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比例为本期结算总额的80%;②在第一次支付80%货款后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再支付应付结算款的17%;暂扣应付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4个月)满30日内除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买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若发现卖方提供发票为虚假发票、信息有误,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无法认证抵扣的,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待卖方提供合格真实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核实无误买方财务同意通过以下方式支付:
******银行承************银行付融通、电建保理(电建融信工行、电建融信农行、电建融信建行、保理公司)等,响应人应予接受(贴息费用由响应人承担)。
4.3 因甲方特殊原因或者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给卖方,卖方对此应表示理解和接受,不得因此中断供货或者提出索赔。双方应友好协商共同解决货款支付事宜,参与竞价供应商报价应考虑财政款拨付不到位产生的逾期费用。
5.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5.1.质量要求:
II级钢******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总承包部施工标准管理要求以及设计图纸。
5.2.技术要求:详见第三条“产品技术标准和要求”。
5.3.若供应货物不满足合同约定或者成交人物货检测不合格,采购人将拒收该批货物,且成交人应立即组织进行更换合格产品等补救措施,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自行承担,并承担由于成交人延迟供货给******集团股份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项目部的采购活动。
6.质保期:
(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自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它检验部门检验的产品,还需政府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国家标准。
(2)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提供处理方案或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处理。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提供质保服务的,甲方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响应人的资质要求:(若需要资质要求的,未达到资质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竞价响应。)
7.1. 响应人为生产厂家的,①必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响应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2.响应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供货业绩(或注明工程类别),在近3年内(2022年-2024年)的供货合同不少于2个,且签订单项合同金额至少有一个在100万元以上(附合同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7.3.响应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被最高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清单;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7.4.生产厂家及其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获得同一生产厂家授权的多家代理商可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7.5.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8.响应文件须提交报价表,报价不完整将被否决。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9.成交确定原则: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选取1个响应人成交。
10.报价有效期:90天
三、产品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II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
1.产品名称与等级: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II级),力学性能等级应符合GB/T 11836-2009中“Ⅱ级”管的要求。
2. 规格尺寸:·管径为DN200mm-1500mm,具体尺寸及允许偏差应严格符合GB/T 11836-2009中表1及5.3条款的规定。
3. 原材料:
· 水泥:应符合GB 175的规定,标号不低于P.O 42.5。
· 钢筋:应采用符合GB/T 1499.1及GB/T 1499.2规定的HPB300或HRB400钢筋。
· 骨料:应符合GB/T 14684和GB/T 14685的规定。
4. 力学性能:
· 裂缝荷载:符合GB/T 11836表4要求
· 破坏荷载:符合GB/T 11836表4要求
· 试验方法:按GB/T 16752-2017执行。
5. 外观质量: 管内、外壁应平整,无粘皮、麻面、蜂窝、塌落、露筋等缺陷。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05mm(表面收缩裂缝除外)。具体按GB/T 11836-2009中5.2条款执行。
6. 检验与验收:
· 所有管材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
· 供应商需提供由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通常为一年)的型式检验报告。
· 到场后,招标方有权按GB/T 11836和GB/T 16752的要求进行抽样复检,不合格品将予以退回,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7. 参考标准: 本招标文件未提及的其他技术要求,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标准的最新版本:GB/T 11836, GB/T 16752, GB 50204, GB 50014, 06MS201等。
(二)排水管密封圈
1. 产品名称与用途:橡胶密封圈,用于钢筋混凝土承插口管(二级)接口密封,规格:DN200mm-1500mm。
2. 执行标准: 必须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最新版本标准的要求:
· GB/T 21873-2008
· GB/T 531.1-2008
· GB/T 528-2009
· GB/T 7759.1-2015
· GB/T 3512-2014
· GB/T 1690-2010
3. 材料要求:
· 橡胶材料应为三元乙丙橡胶(EPDM)或丁腈橡胶(NBR)。(EPDM耐候性、耐老化性更优;NBR耐油性更佳。根据污水成分选择,通常推荐EPDM)。
· 材料等级:应符合GB/T 21873-2008中 S类(用于污水和排水)的要求。
4. 物理力学性能指标(具体值需根据GB/T 21873中S类要求列出):
· 硬度(邵尔A): 60 ± 5 IRHD
· 拉伸强度: ≥ 9 MPa
· 拉断伸长率: ≥ 300%
· 压缩永久变形(70℃×24h): ≤ 25%
· 热空气老化(70℃×7d):硬度变化 ≤ 8 IRHD;拉伸强度变化率 ≤ 20%;拉断伸长率变化率 ≤ -40%
· 耐液体性能(在标准液体中浸泡后体积变化率): 应符合GB/T 21873中S类规定。
5. 尺寸与外观:
· 尺寸必须与所提供的《DN200-DN800承插口管接口尺寸图》完全匹配,保证接口密封性。
· 密封圈应为整体一圈,严禁有接头。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气泡、杂质、开裂、破损等任何影响使用性能的缺陷。
6. 检验与验收:
· 必须提供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 必须提供由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针对本批次产品原材料或成品的性能检测报告。
· 中标人应提供密封圈样品若干,供招标方封存备验。
7. 包装与标识:
· 密封圈应妥善包装,防止变形、日照和污染。
· 每个包装上应清晰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执行标准。
(三)、焊接钢管
焊接钢管DN1400×14mm,其它技术标准按《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23)要求执行,连接方式:焊接。
镀锌钢管DN100×4mm,其它技术标准按《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23)要求执行,连接方式:焊接。
(四)、球墨铸铁井盖、井座
防盗重型球墨铸铁井盖及井座φ700,承载等级≥400KN井盖及支座应配套使用。其检测标准、技术要求、防锈、储运等具体要求详见《检査井盖》(GB/T23858-2009)要求。
防盗轻型球墨铸铁井盖及井座φ700。井盖与井座间设1米的防盗钢链,防盗链直径为8mm,并增设检查井防坠网。承载等级、检测标准、技术要求、防锈、储运等具体要求详见《检査井盖》(GB/T23858-2009)要求。
铸铁井盖φ600,承载等级、检测标准、技术要求、防锈、储运等具体要求详见《检査井盖》(GB/T23858-2009)要求。
井盖原料生铁是含碳量大于2%的铁碳合金,不允许使用任何回用料。

四、联系方式
******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总承包部
地 ******街道
邮 编:518040
联 系 人:段先生
电 话:******
电子邮箱:******
五、监督机构
******办公室
监督电话:******
******街道)
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
总承包部
2025年11月23日
第二章 报价文件
竞价编号:**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需求数量 | 综合交货单价(元/套) | 综合交货总价(元)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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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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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如果报价表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本次竞价采用含税单价进行报价,税率为【13%】(采用一票制)。
3、若合同执行期间国家税率发生调整时,税率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4、道路运输增加费用问题:响应人在报价前应做好实地查勘,充分了解本项目实际路况及运输条件,本次竞价报价已含因道路运输而增加的费用,后续对运输问题进行索赔事项均不受理。
5、资格条件证明文件(若有)
6、响应人其他情况说明(如有):
报 价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1.1.8 相关服务计划: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相关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检验、使用、修补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验收:指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7 相关服务:是指在质量保证期届满前卖方提供的与合同材料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简单加工、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以及为买方检验、使用和修补合同材料进行的技术指导、培训、协助等。
1.1.8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9 工程
1.1.9.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使用合同材料的工程。
1.1.9.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0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次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1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3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10)相关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
1.5.2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检验和验收等。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系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1.8知识产权
1.8.1 合同材料或其中的技术资料涉及知识产权的,卖方保证买方免于受到任何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8.2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处理在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9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相关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供货周期不超过12个月的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供货周期超过12个月且合同材料交付时材料价格变化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幅度的,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本项目不设预付款。
3.2.2 进度款
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合同材料的价格的97%;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正本一份;
(5)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3%的结清款。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1包装
4.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4.2标记
4.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在材料包装上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标记。
4.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如果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卖方应标明危险品标志。
4.3运输
4.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装运材料数量、重量、体积(用m3表示)、合同材料单价、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动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4.3.3 卖方在根据第4.3.2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单个包装超大或(或)超重的,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4.4交付
4.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现场卸货后将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4.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4.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5.检验和验收
5.1 合同材料交付前,卖方应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并在交付合同材料时向买方提交合同材料的质量合格。
5.2 合同材料交付后,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安排对合同材料的规格、质量等进行检验,检验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方式进行:
(1)由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2)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拥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检验;
(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5.3 买方应在检验日期3日前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参加检验。若卖方未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检验,则检验可正常进行,卖方应接受合同材料的检验结果。
5.4 合同材料经检验合格,买卖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5.5 若合同约定了合同材料的最低质量标准。且合同材料经检验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视为合同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买方应验收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5.6 合同材料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在全部合同材料交付后3个月内未安排检验和验收的,卖方可签署进度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买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进度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进度款支付函的生效不免除卖方继续配合买方进行检验和验收的义务,合同材料验收后双方应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5.8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6.相关服务
6.1 卖方应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并根据买方要求,通过进行电话联系或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服务。如果卖方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6.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质量保证期
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自合同材料验收之日起算,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12个月止(以先到的为准)。
7.2 除非因买方使用不当,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内如破损、变质或被发现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负责对合同材料进行修补和退换。更换的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
7.3 质量保证期届满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质量保证期内义务后,买方应在7日内向卖方出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进度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9.保证
9.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9.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9.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9.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标准,并且全新、完整、未、能够安全使用,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9.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买方使用合同材料的需要。
9.6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使用寿命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补、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0.违约责任
10.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价为合同价格的10%。
10.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1.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2)合同一方当事人需支付的违约金已达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合同材料未能达到质量标准,或在合同约定了最低质量标准时,不能达到最低质量标准;
(4)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5)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2.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阐明、修改或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1 “技术协议书”指文件中对 “技术文件”应当承诺的技术条件内容,以及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1.1.12 “产品性能技术参数”指卖方按照买方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性能技术参数指标值。
1.1.1.13 工程
1.1.13.1工程:指******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排水工程施工项目 。
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工程所在场所******街道)新厝林村及三江楼村施工现场。
1.1.1.14 “退货”指卖方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货物退回乙方,以消除产品缺陷。
1.1.1.15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1.1.1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1.1.3 合同价格
1.1.3.2 综合交货单价:包括合同货物(含安装附件)出厂价格、保险费、包装费、运输费、装车费、过江过路过桥费、合理利润、税金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抵现场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免费提供专用工具和现场安装指导服务)、产品识别编码,驻厂监造、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包括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货物落地之前发生的一切费用。本合同的综合交货单价 ?含/□不含卸车费。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元。
(1)本合同综合交货单价采用固定综合交货单价,不再调整。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1.4.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4.3 买方在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可以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或者该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的变更为基础,向卖方发出书面变更洽商,以修正、取消或增添合同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4.4 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买方评价,买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各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合同范围
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详见《货物供货及结算清单》。
2.2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合同约定的货物、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约定的性能保证值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 合同价款与支付
3.2.1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3.2.2 进度款
(1)货款的结算:本次物资采购项目不设预付款。先货后款,按月结算。结算周期为当月1日至当月30日。卖方在次月15日前尽快与买方完成上期用量对账工作,并在次月25日前提供符合要求的上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办理《材料结算单》。
(2)付款比例及支付方式:①卖方于完成全部结算手续后15日内持符合要求的本期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材料结算单》到买方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比例为本期结算总额的80%;②在第一次支付80%的货款后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再支付应付结算款的17%;暂扣应付结算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24个月)满30日内除扣除因材料质量问题而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返还。买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若发现卖方提供发票为虚假发票、信息有误,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无法认证抵扣的,卖************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电建融信等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采用承兑汇票、及电建融信等支付方式,买方不承担贴息费用。
(3)支付遇到问题:因甲方特殊原因或者资金周转问题,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给卖方,卖方对此应表示理解和接受,不得因此中断供货或者提出索赔。且给卖方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买方不承担因此所造成的货款延迟支付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电建融信等方式支付货款。
(5)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货物供货及结算清单》中同一项目的同一货物的若干条目为一个开票单位开具。
(7)货物增值税率为13%,发票为一票制。
卖方应及时开具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到货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120日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2.3 结清款
全部合同材料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由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并经审核无误后30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3%的结清款。
4.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4.2 标记
产品出厂时均须有厂家设置可溯源的防伪二维码,且每根管材上应含有至少一处完整标志,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m:
a) 厂名和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规格;
d) 生产批次/日期;
e) 管材/管件代码; 如看产品本身已知管材,管件代码。例如90度弯头代码为 G90E。可不用重复体现。
f) 生产日期。如生产批次中有体现,可以不用重复体现。
此外,二维码产品追溯系统还应包含有售后服务电话、产品材质、卫生批号、安装视频等内容。
4.3 运输
4.3.2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由卖方负责。
4.3.3合同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程中,不得受剧烈撞击、摔碰和重压,保证货物能安全抵达买方指定地点而无损坏。
4.3.4车、船底部与合同货物接触处应尽量平坦,并应有垫木、橡胶等防止滚动和互相碰撞的措施,不得接触尖锐锋利物体,以免划伤合同货物。
4.3.5卖方委托承运人送货,卖方人员未到现场的,卖方可以授权承运人办理交货事宜,交货时,承运人需向买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5. 检验和验收
5.9 交货前检验
5.9.1买方有权对合同货物(包括原材料、关键工艺、成品等)进行抽检,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抽检所需的资料和必要条件。买方对抽检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5.9.1.1 抽检分为厂内抽检和厂外抽检,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抽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5.9.1.2 厂内抽检分为买方自行实施、买方见证卖方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等方式。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无偿提供合格的试验仪器、配合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
买方见证卖方实施抽检的,卖方应提前1日通知买方生产进度,邀请买方现场见证,抽检结束后,买卖双方共同签署抽检报告。
5.9.1.3 厂外抽检是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买方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有必要时进行的抽检,包括买方自行实施和买方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两种方式。
5.9.1.4买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抽检的,如抽检的合同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抽检的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据此要求卖方退货、支付违约金等。
5.9.1.5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并根据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要求卖方采取重新生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等补救措施或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5.9.1.6货物应在同一批中抽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性能检查,必要时进行全面测试。卖方所供产品偏差必须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否则买方拒收。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5.9.1.7卖方未在现场见证取样过程,视为卖方认可样本截取方式及检验结果。
5.10 外观验收
管材内外壁应光滑,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痕纹、凹陷、色泽不均及分解变色线。管材两端面应切割平整并于轴线垂直。管件应完整无缺损,浇口及溢边应修除平整。
5.11数量验收
买方对卖方所到货物数量的验收方法,可进行称重验收、过磅验收及理论计重验收,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应国家标准的,买方可拒收,卖方需承担产品质量缺陷的相关违约责任。卖方未在场参加验收的,视为卖方认可验收结果。
双方共同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卖方供货到施工现场并安装完毕且闭水试验合格的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在未做空气压力及水压试验前,若买方在送货单上签字,则该签字仅代表对到货管材数量及表观质量的确认。若管材空气压力及水压试验不合格,卖方应立即处理,直至合格。空气压力及水压试验未合格的管材买方一律不办理结算。
5.12供应延迟与赔偿
5.12.1买方需要货物数量多于合同数量时,卖方同意积极配合进行生产、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以满足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且单价以本合同确认价为准。
5.13质量问题与赔偿
5.13.1如买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任何现场送检或飞检第一次发现不合格,卖方负责该批次货物在24小时内退场并承担相应检测费用、材料退场及进退场卸货装货费用、已使用不合格材料返工费用等。买方将对其处以该批次货物处10000元的罚款,同时将可能减少其货物供应量。现场货物送检或飞检第二次出现不合格,卖方负责该批次货物在24小时内退场并承担相应检测费用、材料退场及进退场卸货装货费用、已使用不合格材料返工费用等。卖方并应承担因货物不合格对项目造成的全部损失,买方将暂停其合同执行,待卖方整顿完成并经买方评估认可后,再恢复供应。
5.14环保与安全
5.14.1卖方必须做好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工作,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卖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5.15保险
5.15.1卖方应负责派驻到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人身保险,投保费用由卖方负责。
5.16权利瑕疵担保
5.16.1卖方对货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应的权利。卖方依照本合同交付合同货物、提供服务及履行其他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不会超越经营范围和方式,并不会违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承诺、任何政府部门或者司法/仲裁机构对其的要求。卖方保证买方不会因为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被提起索赔、指控或请求,否则,卖方应当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17 监造
5.17.1买方有权委托监造单位或自行派出监造代表,对本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卖方应配合买方组织的监造及出厂前检验,按监造代表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合同货物的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参数标准、工艺文件、工艺标准、检验标准、检验记录、监造见证所需文件及该类货物生产能力等资料和文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配合费用。
5.17.2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卖方应及时向买方监造代表、项目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和整改方案,买方监造代表及相关人员有权参与、跟踪检查,对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卖方根据买方监造代表的意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合同货物的质量。
5.17.3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及安装附件出厂时,应附有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时的质量证明文件。买方组织驻厂监造的,合同货物的发货单需经驻场代表签字后方可发车。
6.相关服务
6.1卖方应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6.3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定,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安全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技术人员,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6.4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指派符合买方要求的技术人员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技术协议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6.5卖方应在安装前提供现场安装工作的标准化作业指导书,重点明确安装流程、安装工艺要求及现场检查、验证项目及标准。
6.6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装作业专业培训或提供标准安装流程指导影像图文资料,卖方应无条件按要求提供服务。
7. 质量保证期
7.1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项目竣工验收后24个月,但不免除卖方对所供货物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前述约定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应以较长者为准。
7.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卖方应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7日以内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
7.5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货物报废或工程返工,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货物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的,卖方承担买方全部损失。
7.6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7.6.1修理
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5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卖方承担买方全部损失。卖方修理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向第三方采购或解除合同。
7.6.2更换
卖方按照本合同条款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应及时换货,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5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卖方承担买方全部损失。卖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向第三方采购或解除合同。
7.6.3退货
(1)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使用现场。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退货款的返还应当在买方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5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卖方应当按照“返还款项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卖方送到买方供货现场,未使用的的货物金额在合同总额的10%(含)以内,卖方要接受无偿退货;未使用的的货物金额在合同总额的10%-20%(含)以内,买方承担退货的装车费、运输费;未使用的的货物金额在合同总额的20%以上,双方另行协商退货有关费用承担方式。
7.6.4向第三方采购
买方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
7.6.5买方选择以上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 履约保证金
******银行出具的履约担保或现金保证金。与提供履约担保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卖方履约担保提交买方之日起至合同项下全部合同货物交货至现场之日为止。
9. 保证
9.7 月计划
买方月计划可动态调整,买方的月计划调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做好备货准备。
10.违约责任
10.4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0.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6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义务对外分包。未经买方同意卖方擅自分包的,卖方应承担不高于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买方有权拒收分包部分合同货物并追究卖方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0.7卖方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买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减轻或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买方的责任。
11 供应商不良行为
11.1.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11.2.投标报价时间截止后,非采购人原因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11.3.供应商存在串标、围标或行贿行为的;
11.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投标,骗取中标/成交的;
11.5.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面拒绝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或擅自违反合同约定,违法将中标合同进行转让、分包或转包的;
11.6.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标承诺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提交预付款保函、约保函、质量保函等信用担保的;
11.7.违反合同质量管理约定,擅自降低质量、等级和售后服务,或者存在质量问题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11.8.违反合同服务期限约定,未按期完成工程施工及未按期提供全部货物或服务,中途停止配送、施工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等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的;
11.9.故意以员工、工人工资等问题挑起争议或纠纷,或鼓动员工、工人及其他人员实施围堵、闹事、请愿等干扰办公、扰乱企业经营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的:
11.10.供应商恶意投诉、起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行为的;
11.11.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11.12.其他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12 供应商不良行为约束
12.1.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供应商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条款及甲方后续书面要求。乙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并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发生任何上述不良行为。
12.2.如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上述不良行为,甲方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将其列入甲方及甲方上级单位受限供应商名录,受限期原则上为6个月至3年,并执行“两限”“两退”机制。
(1)单位受限,较大及以上事故分包单位受限期限为3年,一般事故分包单位受限期限为2年,受限期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2)人员受限,根据受限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取消或限制受限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现场负责人、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在各单位执行其合同项目管理的资格,期限与供应商受限时间一致。
(3)清退出场,发生一般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清退出事故项目部,并要求该分包单位在甲方其他在建施工项目全部停工整顿,由项目经理组织对其开展安全条件复核验证,签字确认后报甲方审核备案,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复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清退出甲方所有在建项目。
(4)清退合同,发生一般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清退其在事故项目的所有合同;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清退其在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合同。
12.3.因乙方不良行为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甲方为处理该事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13 通知与程序
甲方认定乙方存在不良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具事实依据。乙方可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辩,逾期未申辩视为认可。
甲方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最终决定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完成退场清算及受限供应商名录上报程序。
14 效力延伸
本条款效力持续至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乙方被列入受限供应商名录的,其限制期限及后续处理均按甲方及股份公司最新规定执行。
15.合同的解除
15.1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时,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如果卖方认为在5个工作日内来不及纠正时,应在此期限内向买方提出纠正计划。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对违反或拒绝执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纠正,亦未提出纠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对于此种中止履行,买方无需另行通知卖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承担。买方行使中止履行权利后,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中止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索回已支付给卖方的中止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
15.2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10日以内时,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
16.争议的解决
16.1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方式解决争议:将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16.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16.3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可由专人送交或通过信件或快递、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信件或快递方式发送的,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 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对方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双方联络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对方,致使通知未被签收或未正常接收的,并不影响已送达的效力。
16.4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合同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16.5根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采购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高效优质,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有效及效益,买卖双方需签订廉政责任书(见附件3)。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价(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材料采购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1
根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物资采购高效优质,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有效及效益,(以下简称买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卖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买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卖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卖方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有限公司和其成员企业及三级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与合同有效期一致。
第七条 本责任书经双方盖章签署后生效。
买方: 卖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1 年 月 日 201 年 月 日
供货及结算清单
序号 | 物资名称 | 主要规格参数 | 单位 | 数量 | 交货单价 (元) | 合价 (元) | 品牌 | 备注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本次结算总价: ¥ (万元) |
| 含税 | |||||
| 已结算合同金额(含本次): (万元) |
| 含税 | |||||
税率 | 13%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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