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浙鼎峰招[2025]020号
二、项目名称:莲都区中心粮库扩建项目地磅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年03月0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 海镇桐林村桐东路2号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以 196000元成为莲都区中心粮库扩建项目地磅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项******改革局提交《关于放弃莲都区中心粮库扩建项目地磅设备采购中标候选资格的声明》,表示因天气因素致使设备损坏,无法满足交付需求,故放弃中标资格。另查明,科达公司在参与莲都区中心粮库扩建项目地磅设备采购(项目编号:浙鼎峰招[2025]020 号)过程中,为谋取中标,提交虚假材料。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 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政府采购类)》第3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 (一) 项
七、处罚结果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00)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9月30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刘轩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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