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将《邳州市赵墩镇G311国道北侧、北彭河西侧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邳州市赵墩镇G311国道北侧、北彭河西侧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邳州市赵墩镇彭湖村,东至北彭河、南至G311国道、西至油坊村、北至过河大沟,占地面积37723.96m2(约56.59亩),中心点位置坐标经度117.89145°,纬度34.32255******有限公司,南部历史企业为邳州市宏东水泥制管厂和邳州市时捷机动车辆检测中心。根据《邳州市赵墩镇G311国道北侧、北彭河西侧地块规划设计条件》(2025年5******小学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
二、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通过资料分析、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了解到,调查地块北部2021年之前为农用地,种植小麦和玉米,属于赵墩镇彭湖村;2021年至2023年,调查地块平整土地后闲置;2023年至2025******有限公司用于收废铁。调查地块南部2002年之前为农田,2002年地块内建原邳州市宏东水泥制管厂,从事市政水泥管生产与销售,2008年停产拆除,空地闲置至2013年;2013年新建邳州市时捷机动车辆检测中心,从事审车,即车辆的外观检测、环境检测、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2025年5月地块内拆迁,地块闲置至今。调查地块周边500m************有限公司。调查地块周边无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等重污染企业。
通过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调查地块可能受到地块内及周边企业的影响。经资料收集和分析,识别特征因子pH、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铜、镍、苯、甲苯、二甲苯、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识别邳******有限公司整理存放区为重点区域,占地面积约19600m2;其他为非重点区域,占地面积18123.96m2。
第二阶段调查采用系统布点法及专业判断布点法,布设20个土壤柱状采样点位(含1个对照点)、9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个对照点)和3个表层土对照点。土壤柱状采样点和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深度均为6.0m。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列出的45项基本项目和pH、石油烃(C10-C40)、总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石油烃(C6-C9)。共计采集土壤样品88个(含8个平行样),地下水样品10个(含1个平行样),表层对照点样品4个(含1******有限公司。
根据检测结果,调查地块土壤各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4712-202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1282-2020)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地下水检出的各项指标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和选取的《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检测获得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可以确认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符合第一类用地环境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委托单位:******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