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202412-05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滁州市电梯安全智慧管理系统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中技术资信分-人员配备中如下评分项:
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者高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2分;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系统架构师证书或者高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得2分;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组(团队)人员(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外)中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电梯物联网安全管理类证书、中级或以上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每有一个得2分,满分8分(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
事实依据:
公示人员配备评分项仅涉及对项目软件部分的人员资历要求,未体现任何硬件部分的人员资历。而本项目属于物联网软硬件一体化系统,绝大部分工作和绝大部分费用占比为硬件部分。智能硬件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长期运维以及相关组织管理等工作决定了项目的底层基础,底层基础管理和实施不到位,所有软件功能将成为空中楼阁。而且,由于本项目智能硬件设备需要安装运行在1350部电梯内,电梯作为特种设备,项目负责人的工程管理和实施经验至关重要,这 不仅关系到设备安装、调试和运维等诸多环节的工程质量问题,更会涉及施工人员和电梯本体的安全生产风险。所以,本项目责任人或技术负责人至少应具备类似项目的硬件技术和工程实施能力,仅靠软件人员是没有能力来承担实施的。故该项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
1、质疑人员配备资格项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参考《安徽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事项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质疑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团队设置了过多的资格条件作为评分项,是指向特定供应商,排斥其它供应商。参考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
3、质疑项目组(团队)人员规则违背了以人员规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2:
采购需求未合理设置核心产品。
事实依据:
根据招标文件和功能及价格比重来看,本项目核心产品应是“智能终端”产品。故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并在评分项中设置与采购需求相适应的、或能证明供应商实力的评分项。
法律依据: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 一条中的“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质疑事项3:
实施方案分值占45分。
事实依据:
认为主观分分值过大,没有细化和评审标准。建议酌情降低分值。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中【技术部分-技术参数】要求的“4至9项投标人须提供产品功能截图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产品具备上述技术参数,否则不得分。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截图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及承诺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采购人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事实依据:
4至9项功能涉及“录音、播放、三维振动、开关门、方向、楼层、速度、报警、对讲”等动作状态参数,而这些动作状态参数是本项目要求的核心关键能力,这些能力通过产品功能截图或检测报告根本无法真实体现,甚至给不合格供应商遗留较大的造假空间。虽然可以通过事后处罚作出一定警示性要求,但这对合格供应商已经造成不公平对待,且万一不合格供应商中标,将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可逆的社会影响、经济损失和时间浪费。故该项目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 五条,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请求:①在第三章采购需求章节中,明确“智能终端”为核心产品。②对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2.3.2评分细则,建议修改如下:
第一处位置:技术资信分-人员配备修改如下:
1、项目负责人具备能力要求:①具有人社部门认定的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资历的,得2分;②具有与本项目相关或相类似领域国家发明能力水平的,得2分;③荣获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科技类奖项的,得2分;④负责过类似项目的实施且完成验收的得2分(投标人应提供项目负责人负责过类似项目的官方证明材料)。
注:须提供相关官方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以及投标截止日期前的近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2、项目组(团队)人员能力要求:①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得1分;②具有中级或以上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的得1分;③具有电梯作业资格,负责过类似项目的硬件实施得2分;
注:须提供相关官方证书原件的扫描件以及投标截止日期前的近3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第二处位置:技术资信分-综合实力,增加如下评分项:
1、投标人牵头制定电梯物联网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并正式发布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投标人参与制定电梯物联网类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并正式发布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多得1分。须提供官方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未提供或提供不清晰的不得分。
2、投标人荣获省级或省级以上政府单位颁发的与本项目相类似领域的荣誉或奖项的,得2分;
3、投标人具有CNAS、CMA、ilac-MRA认证的电梯物联网类的检测报告,得2分;
第三处位置:技术资信分-实施方案,建议酌情降低分值,留更多分值可量化、评审标准清晰。
第四处位置:技术资信分-技术参数,其中4至9项证明修改:投标人须提供产品相关功能的视频演示素材等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产品具备上述技术参数,否则不得分。投标人须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及承诺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采购人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答:质疑事项1:本项目是建设电梯安全智慧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平台展示所管控电梯的总体运行情况,不涉及电梯本体的调试和运维等工作;人员评分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2:本项目非货物类采购项目,无需设置核心产品,此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委员会成员进行主观打分,评审要求中已列明量化指标以及对应分值,评分设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质疑事项4:投标人投标时提供产品功能截图或检测报告证明所投产品具备上述能力即可,功能动态参数要求按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优化建设,此项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更正日期:2025年1月9日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管理局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5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50-3519517、******09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文超、胡国庆
电 话:******、0550-******、******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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